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智慧

2025年10月09日 字数:1659
  深圳中院在“OPPO诉夏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法官们通过比较研究欧盟“Un⁃wiredPlanet诉华为”案与美国“微软诉AT&T”案的裁判思路,结合中国通信产业实际,创造性地提出“技术实施场景化解释”方法,为FRAND原则注入新内涵。
  跳出SEP领域,中国法院也在侵犯著作权纠纷中对侵权判断标准进行了符合作品创作特点的探索。
  “琼瑶诉于正案”是中国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标志性案例。法院在审理剧本抄袭这一复杂纠纷时,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出发,聚焦《梅花烙》中人物设置、情节串联、逻辑推演等独创性表达,认定《宫锁连城》在9处关键情节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整体情节排布高度重合,从而判定改编权侵权成立。
  这一裁判创新性地提出“情节内在逻辑一致性”标准:即使抄袭比例不高,若核心情节架构足以让受众感知到来源,即构成侵权。相较部分欧美国家更注重文字表达的保护,中国法院对“情节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更关注作品整体独创性,这一思路被学界认为更契合叙事类作品的创作特点。
  “公正合理、理性平和”解决知识产权国际纠纷,是中国司法的一大亮点。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谈到,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充分考虑国际礼让。既坚持在国际公认准则下妥善处理管辖权冲突和平行诉讼,也注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推动当事人诉中和解或诉讼外商谈,积极以“东方经验”实质化解争议。
  立信 司法天平不倾斜的全球回响
  在知识产权的竞技场上,保护力度的标尺不应因国界而偏移。
  最高法对德国西门子公司诉某国内企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终审判决,以1亿元全额支持原告索赔诉求,刷新同类案件赔偿纪录。
  这场判决不仅是对侵权行为的雷霆震慑,更向全球传递出明确信号:在中国司法天平上,无论权利人来自何方,权利的正当性与受侵害程度才是裁判的唯一标准。
  “案件审理时,我们反复研讨如何准确量化‘西门子’这一百年品牌的市场价值。”参与该案的法官透露,合议庭结合侵权企业的销售额、主观恶意等因素,最终作出这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判决。
  最高法民三庭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阐释其裁判要旨:“这不仅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更是为了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向世界展示中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
  如果说“西门子”案以“天价赔偿”彰显司法保护力度,“乔丹”系列商标行政纠纷案则以法理阐释拓展保护广度。当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遭遇国内商标抢注,最高法的判决书成为跨国权利保护的范本。
  “我们通过研究全球多个国家的姓名权保护案例,结合中国法律体系,最终确立了外国自然人姓名权保护的认定标准。”主审法官介绍,判决明确界定了“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外国自然人姓名”的法律边界,防止他人不当攀附商业价值。这一系列判决发布后,国际体育知识产权协会专门组织研讨会,将其作为研究跨国人格权保护的重要参考。
  在国际条约履行层面,迪奥尔立体商标注册案展现了中国司法的专业与温度。法国奢侈品巨头迪奥尔申请香水瓶立体商标国际注册时,因欠缺部分视图形式要件受阻。最高法当庭宣判,要求商标行政机关给予合理补正机会。
  “我们既要恪守国际公约义务,也要保障境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提出,该判决既维护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严肃性,又体现了中国司法对程序正义的精细考量。判决公布后,国际商标协会在年度报告中特别提及此案,称赞中国司法为国际商标注册提供了“高效、公平的解决方案”。
  中国司法对平等保护的承诺,更体现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深度参与中。最高法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司法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联合发布典型案例集(中国卷),参与建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法律与条约数据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开展诉调对接等。
  从“西门子”案的天价赔偿到“乔丹”案的法理突破,从“迪奥尔”案的国际履约典范到WIPO诉调机制的全球合作,中国法院用行动诠释“平等保护”的内涵。“我们亲身见证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环境的蜕变。”樊志勇感慨,“如今中国法院的裁判,不仅是个案的公正裁决,更成为全球知识产权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