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调解工作不应排除人大代表的参与

2025年10月09日 字数:526
  □文/尚娟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案件调解工作并无不妥之处。
  宪法法律没有相关的限制规定。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律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以上任职回避和限制,都是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即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担任相关职务的回避与限制,法律并没有关于人大代表不得担任何种职务的规定。
  相反,关于人大代表参与法院受理案件的矛盾纠纷还有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符合条件的个人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
  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案件调解工作,可以充分发挥代表来自基层,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较高公信力,具备一定的行业或专业知识经验等优势,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同时,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案件调解,可以对法院的调解工作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依规、公正合理地开展调解工作,规范司法行为,提高调解工作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