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受邀调解员应做到参与有度

2025年10月09日 字数:534
  □文/滕修福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受邀调解员应做到参与有度,不主动干预、受邀不替代、补位不越位。
  人大代表可以受邀参与法院案件调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符合条件的个人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但是,这里要把握的是,人大代表不能主动要求参与某一特定案件的调解工作;否则,就有利用代表身份干预司法个案之嫌,有悖代表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应发挥优势。人大代表受邀参与人民法院的案件调解工作,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充分发挥人民代表这一政治身份的独特优势和自身特长,在位不缺位,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案件调解工作,着力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案结事了,公正司法、和谐司法。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应参与有度。从人民法院的角度来看,特邀调解员,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多元化化解司法纠纷,缓解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尤其是特邀人大代表作为调解员,也是密切联系代表和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有效途径。从人大代表的角度来看,受邀调解员,不是监督者,而是参与者,参与不能干预;只是配角,不是主角,补位不能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