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有方”的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2025年10月09日
				字数:919
				
			
		金国祥这个隐形股东的参与,产业园公司的经营非常顺利。金国祥后续在争取部分特种设备企业入园、推进产业园培训业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考点设立等事关产业园公司经营利润的相关事宜上,都给予了关照和帮助。
东窗事发
被告人金国祥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3年6月1日被留置,同年11月30日被拘留,12月14日被逮捕。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金国祥犯受贿罪一案,于2024年1月29日提起公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3年,被告人金国祥利用担任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常州市质监局副局长,常州市市监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费某某等人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告知认证、焊工考试机构资质评审、培训考试业务开展、电梯维保企业星级评定以及特种设备从业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至2023年,被告人金国祥先后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费某某等人多贿送的人民币、金条、购物卡以及代为出资等财物,共计价值1349万余元。
针对被告人金国祥的辩护人以金国祥属自首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指出,经查,成立自首需要同时具备自动到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要件。本案案发因办案机关发现和掌握被告人金国祥部分涉案罪行,2023年6月1日下午,金国祥在其办公室接受领导谈话时,否认自己存在收受他人财物的问题。随后审查调查人员将其带至办案机关接受谈话,谈话期间金国祥仍否认其存在收受他人财物的问题。因此,被告人金国祥不具有自动投案所要求的归案主动性和自愿性,属被动到案。虽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但不构成自首。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意思,认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国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2024年4月23日,常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金国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被告人金国祥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四十九万零六百三十四元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金国祥未提出上诉。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
	东窗事发
被告人金国祥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3年6月1日被留置,同年11月30日被拘留,12月14日被逮捕。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金国祥犯受贿罪一案,于2024年1月29日提起公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3年,被告人金国祥利用担任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常州市质监局副局长,常州市市监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费某某等人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告知认证、焊工考试机构资质评审、培训考试业务开展、电梯维保企业星级评定以及特种设备从业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至2023年,被告人金国祥先后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费某某等人多贿送的人民币、金条、购物卡以及代为出资等财物,共计价值1349万余元。
针对被告人金国祥的辩护人以金国祥属自首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指出,经查,成立自首需要同时具备自动到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要件。本案案发因办案机关发现和掌握被告人金国祥部分涉案罪行,2023年6月1日下午,金国祥在其办公室接受领导谈话时,否认自己存在收受他人财物的问题。随后审查调查人员将其带至办案机关接受谈话,谈话期间金国祥仍否认其存在收受他人财物的问题。因此,被告人金国祥不具有自动投案所要求的归案主动性和自愿性,属被动到案。虽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但不构成自首。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意思,认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国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2024年4月23日,常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金国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被告人金国祥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四十九万零六百三十四元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金国祥未提出上诉。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