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基层治理焕发新活力
				2025年10月09日
				字数:1744
				
			
		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村民(居民)委员会组织群众创造出更多充满烟火气的基层自治新形式,基层自治活力进一步增强。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作出重要论述,强调要持续夯实基层基础,推进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党中央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2023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组建中央社会工作部,2024年首次召开中央社会工作会议等,都是加强党对基层治理全面领导的重要决策部署。
本次修法将“加强党对村民(居民)自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领导贯穿村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加以遵循。
在“总则”中增加规定,村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党在农村(社区)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指导和监督农村(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进一步优化权力配置,明确规定,村民(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在议事协商方面增加规定,需由村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等,以便有效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这些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将确保党在基层治理领域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激活村民自治 为乡村振兴注入“民主基因”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回溯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历程,本次修法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
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通过,开启了一次中国基层民主的“破冰之旅”;1998年正式法律颁布,确立了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2010年法律全面修订,解决了选举程序、监督机制等关键问题;2018年进行个别修改,将村民委员会任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
如今,距离上次法律“大修”已过去15年。随着脱贫攻坚取得伟大胜利、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农村面貌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基层治理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做法,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本次修法认真总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治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经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实践中的痛点难点作出回应,聚焦党建引领、人才引进、议事协商、保障机制等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激活村民自治的内生动力,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根据实践发展情况,在立法宗旨中增加“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内容。
草案说明提到,当前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定居,部分农村“空心化”、老龄化现象突出,人际联系弱化,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热情降低,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开展自治难度增加。
修正草案拓宽“非户籍参选通道”,规定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的非户籍人员经村民同意可参加选举。这一规定为返乡创业者、驻村干部等城市人才下乡打开通道,既尊重了村民自治的主体地位,又为破解“能人难留”困境提供了法律路径。
直击一些地方“家族势力”的现实隐患,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增加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从源头上维护选举公平。
议事协商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翻开草案,从规范村民会议的召开频次,规定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到根据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需要,增加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重点帮扶人员和方案”等职权,再到增加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协商制度,规范协商事项、主体、形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落实,一系列规定的完善都使群众的诉求表达更加充分顺畅、更加直接有效。
“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的法治化,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这一发源于河南邓州的基层创造,曾被习近平总书记两度点赞、三次写入中央一号文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作出重要论述,强调要持续夯实基层基础,推进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党中央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2023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组建中央社会工作部,2024年首次召开中央社会工作会议等,都是加强党对基层治理全面领导的重要决策部署。
本次修法将“加强党对村民(居民)自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领导贯穿村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加以遵循。
在“总则”中增加规定,村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党在农村(社区)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指导和监督农村(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进一步优化权力配置,明确规定,村民(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在议事协商方面增加规定,需由村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等,以便有效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这些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将确保党在基层治理领域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激活村民自治 为乡村振兴注入“民主基因”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回溯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历程,本次修法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
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通过,开启了一次中国基层民主的“破冰之旅”;1998年正式法律颁布,确立了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2010年法律全面修订,解决了选举程序、监督机制等关键问题;2018年进行个别修改,将村民委员会任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
如今,距离上次法律“大修”已过去15年。随着脱贫攻坚取得伟大胜利、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农村面貌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基层治理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做法,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本次修法认真总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治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经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实践中的痛点难点作出回应,聚焦党建引领、人才引进、议事协商、保障机制等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激活村民自治的内生动力,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根据实践发展情况,在立法宗旨中增加“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内容。
草案说明提到,当前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定居,部分农村“空心化”、老龄化现象突出,人际联系弱化,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热情降低,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开展自治难度增加。
修正草案拓宽“非户籍参选通道”,规定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的非户籍人员经村民同意可参加选举。这一规定为返乡创业者、驻村干部等城市人才下乡打开通道,既尊重了村民自治的主体地位,又为破解“能人难留”困境提供了法律路径。
直击一些地方“家族势力”的现实隐患,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增加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从源头上维护选举公平。
议事协商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翻开草案,从规范村民会议的召开频次,规定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到根据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需要,增加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重点帮扶人员和方案”等职权,再到增加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协商制度,规范协商事项、主体、形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落实,一系列规定的完善都使群众的诉求表达更加充分顺畅、更加直接有效。
“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的法治化,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这一发源于河南邓州的基层创造,曾被习近平总书记两度点赞、三次写入中央一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