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成立惩戒委员会,有何深意?

2025年10月09日 字数:1427
  □文/周群峰

   多年来,我国强调对检察官和法官的依法履职进行保障,但对他们违法履职的惩戒有所缺位,因此有了这项改革。

  “铁腕治检”再受关注。
  7月29日,山西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大会召开。该委员会主任由省检察院“一把手”杨景海担任,除内部委员外,还有六位特邀委员,由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等担任。
  除了山西,今年以来,湖北、北京、青海、浙江等多个省份陆续成立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而在2024年12月30日,最高检也成立了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主任是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
  最高检民事行政监督检察咨询专家、安徽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专家委员库成员安超告诉媒体,检察官是专业性极高的职业,对于检察官履职行为的判断,理应交由更专业机构负责,通过惩戒委员会作出专业性判断并进行惩处,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为什么要成立?
  一起手机盗窃案,移送到检察机关时,犯罪嫌疑人突然翻供。这起案件有作案工具等物证,以前,承办检察官刘莉会给出批准逮捕意见,至于捕与不捕,由检察长审核决定。如今,在短短7天期限内,她先是将笔录送到技术部门鉴定,又对犯罪嫌疑人测谎,结论出来后,再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带来的变化,也是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成立背景。
  2015年9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时任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检察长潘祖全提到,在以往的办案模式下,“审者不定、定者不审”弊端凸显,一旦发生错案、不诉、撤回起诉等案件质量问题,有关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导致权责不分明的矛盾。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也告诉媒体,多年来,我国强调对检察官和法官的依法履职进行保障,但对他们违法履职的惩戒有所缺位,因此有了这项改革。
  司法责任制改革推动之后,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明确办案人员对其承办的案件质量要终身负责,即便办案人员已经调离或退休,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之后,检察官法修订,提出最高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这些年来,多个省份陆续成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2016年,重庆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2018年4月,四川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2023年12月,福建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
  惩戒委员会究竟如何履职?最高检检务督察局局长、巡视办主任郭兴旺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了一个例子。吉林省检察院在调查一起下级院撤回起诉抢劫案相关人员司法责任时,发现当事检察人员以年龄大、记不清为由对调查避而不答,调查组在做好其心理疏导的同时,加强对相关人证、书证的收集,以扎实的证据证实其作为分管院领导没有依法履职,对于造成案件错捕、错诉以及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
  事实上,2022年3月,最高检印发了《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也对惩戒委员会这一较新的事物进行具体规定。
  另外,2024年,最高检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检察院承担检务督察工作的部门经调查认为检察官存在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报检察长批准后,提请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因何成为“沉睡机构”?
  尽管惩戒委员会并非新生事物,但公开的案例并不多见。
  2020年,河南省检察院收到反映洛阳市某基层院在办理张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中存在违规违法办案问题的举报信。经初查,发现该案承办检察官李某某涉嫌违反检察职责,遂按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之后,省、市两级检察院共同组建